公司公告投资者服务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联络
全面实行注册制丨主板投资入市手册(三十六):主板优先股交易、转让与信息披露(二)
时间:2024-03-29浏览:1106次

编者按:为帮助投资者充分了解深市主板改革后的相关规则变化和投资风险点,深交所投资者服务部推出《主板投资入市手册》。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主板优先股交易、转让与信息披露”相关内容。  


1.在竞价交易时,主板优先股投资者出现哪些情形属于异常波动?

答:优先股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深交所分别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者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1)主板上市优先股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累计达到±20%的;

(2)主板上市优先股单一交易日换手率达到20%的;

(3)创业板上市优先股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累计达到±30%的;

(4)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上市公司发布异常波动公告或者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优先股不适用《交易规则》关于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有关规定。


2.主板优先股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优先股交易是怎么规定的?

答:优先股进行大宗交易的,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5000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优先股大宗交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优先股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

深交所在交易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网站即时公布优先股协议大宗交易的报价信息和成交信息。其中报价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当日最新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总成交数量、总成交金额、总成交笔数等。深交所在每日交易结束后通过深交所网站公布优先股协议大宗交易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或者交易单元名称。


3.主板优先股转让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优先股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经转让后,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4.主板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优先股相关事项的,是否提供网络投票?

答: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优先股相关事项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逐项列出以下需要进行表决的议案:

(1)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2)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3)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者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4)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票面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涉及财务数据或者财务指标的,应当注明相关报表口径;

(5)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6)募集资金用途;

(7)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优先股认购合同(如有);

(8)决议的有效期;

(9)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等相关政策条款的修订方案;

(10)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11)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5.主板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发生哪些可能对其普通股或者优先股的交易或者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答: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发生以下可能对其普通股或者优先股的交易或者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应当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1)优先股的发行、上市和转让情况;

(2)优先股的回购情况;

(3)优先股的转换情况;

(4)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其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的;

(5)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恢复、行使及其变动情况;

(6)优先股股东的分类表决情况;

(7)对优先股股东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

(8)优先股的收盘市值低于五千万元的;

(9)优先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10)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投资者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深圳证券交易所力求本文所涉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保证,对因使用本文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