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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行注册制丨主板投资入市手册(三十四):主板红筹企业特别规定(二)
时间:2024-02-16浏览:2345次

编者按:为帮助投资者充分了解深市主板改革后的相关规则变化和投资风险点,深交所投资者服务部推出《主板投资入市手册》。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主板红筹企业特别规定”相关内容。


1.红筹企业存托凭证在深交所上市,应当履行哪些信息披露义务?

答:红筹企业存托凭证在深交所上市的,应当在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存托、托管相关安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和变化情况以及报告期末前十名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存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

(2)存托的基础财产发生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或者其他权属变化;

(3)对存托协议、托管协议作出重大修改;

(4)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的转换比例发生变动;

(5)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情形。

存托凭证上市后,未经深交所同意,红筹企业不得改变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的转换比例。

发生上述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或者托管协议发生重大修改的,存托人应当及时告知红筹企业,公司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2.红筹企业、存托人应当如何保障存托凭证持有人权利?

答:红筹企业、存托人应当合理安排存托凭证持有人权利行使的时间和方式,保障其有足够时间和便利条件行使相应权利,并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及时披露存托凭证持有人权利行使的时间、方式、具体要求和权利行使结果。

红筹企业、存托人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征集存托凭证持有人投票意愿的,具体业务流程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办理,并由公司、存托人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向市场公告。


3.红筹企业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可以申请调整适用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和持续监管规定?

答:红筹企业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和持续监管规定,可能导致其难以符合公司注册地、境外上市地有关规定及市场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深交所认为依法不应调整适用的,红筹企业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有关规定。


4.红筹企业同时有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境外上市的,在境内外上市事务方面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在深交所上市的红筹企业同时有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境外证券交易所要求其披露的信息,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按照规定要求对外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属于深交所市场信息披露时段的,应当在深交所市场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同一事项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时,应当保证同时向深交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告内容应当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深交所说明,并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境外上市地涉及停牌或者终止上市事项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相关事项和原因,并提交是否需要向深交所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终止上市的书面说明,并予以披露。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投资者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深圳证券交易所力求本文所涉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保证,对因使用本文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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