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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行注册制丨主板投资入市手册(二十):主板股票交易机制(八)
时间:2023-10-25浏览:3594次

编者按:为帮助投资者充分了解深市主板改革后的相关规则变化和投资风险点,深交所投资者服务部推出《主板投资入市手册》。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主板股票交易机制”相关内容。


1.深交所股票及存托凭证有哪些特殊的证券简称和标识?

答:(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上市首日证券简称首位字母为“N”,上市后第二至第五个交易日证券简称首位字母为“C”;以非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上市中国存托凭证的除外。

(2)上市交易存托凭证的特别标识为“D”。

(3)上市时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其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特别标识为“U”;发行人首次实现盈利的,该特别标识取消。

(4)上市时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其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特别标识为“W”;上市后不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该特别标识取消。

(5)上市时发行人具有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其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特别标识为“V”;上市后不再具有相关安排的,该特别标识取消。

上述证券简称或者特别标识通过深交所行情信息的产品信息文件发布,供行情软件显示,并在深交所网站“市场数据-产品目录-股票-股票列表”栏目展示。


2.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的主板股票,能否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融资融券细则》)规定,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含主板和创业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以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


3.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资金可投资范围,有什么变化?

答:本次修订的《融资融券细则》,拓宽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的投资范围,允许投向在深交所上市的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跟踪指数成份证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除外),并由证券公司进行相应风险控制。

具体规定为: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下列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

(1)买券还券。

(2)偿还融资融券交易相关利息、费用或者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

(3)买入或者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买入在深交所上市的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跟踪指数成份证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除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投资者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深圳证券交易所力求本文所涉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保证,对因使用本文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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